正义与程序
1. 正义的概念是什么?
1.1. 像章学
对与人类文明相关的重要形象做分析。
正义女神:天平代表公正,蒙眼代表客观,剑代表克里斯利剑护航(暴力),蛇代表敌人,狗代表朋友。(蛇和狗都不该影响判断的公正)。书代表法律(依据法律)。
1.2. 传统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 同样的人,得到同样的对待。应当依据每个人的配得值来确定应该获得多少的机会和利益。
1.3. 程序和正义的关联?
我们对正义大多是*实体的认知*
- (实体) 正义
- 分配正义: 如果平等的两个人得到了不均等的份额, 或者不平等的人得到了均等的份额, 因此就会导致争吵和抱怨. 机会, 利益的分配 — 事前, 立法.
- 矫正正义: 如果一方打了人, 一方挨了打, 承受者和实行者是不平等的, 那么法官就要努力通过惩罚来剥夺实行者不公正地的所得, 来弥补承受者的损失, 让得失恢复平衡. 失衡状态的回复 — 事后, 司法
2. 程序法
- 为实现实体法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制定的关于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间的规定
- 包括政治(选举)程序,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
3. 程序制度的价值
工具主义:借助于生产正义的机器, 有助于我们生产出正义的结果
程序权利的价值何在?是否需要以实体权利的受损作为该权利得以主张的前提?
不是。在程序正义的过程中,要把相关的人作为有尊严的主体来对待。
E.G.:在民企的旁边建高楼美术馆。民企诉讼市规划局没有举办听证会听取自己的意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实际上美术馆并没有对民企的采光产生影响。
4. 程序与法律的渊源
- 人类对自然力实现正义的依赖。巫术作为一种有实用目的特殊仪式活动,与正义紧密相关,是法律规范形成和产生的萌芽。中国关于獬豸的想象。神兽会用独角触摸犯罪人。
- 诺曼征服后对自然正义之依赖。(威廉一世作为法国人,对英国的统治。使双方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
- 城市自由与个人自由
律师群体与程序:托马斯库恩的范式理论 — 有意识地强化专业性和理论性。不能困于学科的视野
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时间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统统遵从的世界观与行为方式
- 柯克和博纳姆案。“国王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 后者是程序正义中的第一条原则。
- 本特利博士学位案(国王诉剑桥大学)。提交学位论文之后被说不符合毕业标准。
4.1. 程序制度的起源
- 自然正义
- 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中立性)
- 任何人受到不当处分之前都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参与性)
- 程序的及时性 —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免于恐惧的权利)。任何纠纷的解决都必须获得及时的审判,要有最终的裁判而结束(不能不断重新审判)。人类现代的四大自由:之一:免于恐惧的权利 — 罗斯福。过了追诉期不能再追诉。
- 自然正义从司法向行政的渗透。国家职能从守夜人到福利国家的转变。
对正当程序的内涵延伸 — 实质性程序立法审查。
怀尼哈默卖酒案,即使遵守了程序的规定,规定程序的法律本身可能也不是合法的。
5. 程序的独立价值
-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并非必然相关
- 程序正义的加强可能对不冤枉无辜者和不放纵有罪者的实体正义都不会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反之亦然。公正的结果的产生也不必然来自于公正的程序。
- 任何人,无论多恶劣,都是理性的主体。因此法庭审判是让我们理解他的行动本身,也是让行动者本身理解法律规范,理解自己应当产生的责任。要他与裁判者产生平等且理性的对话。
6. 法律真实
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自然正义基于事实,和价值。才能得到正义的答案。
程序补偿对正义的根本诉求,脱离于实体的价值。存在价值于人们对正义的需求被价值的不同认知所阻碍的时候。
6.1. 正义的虚无主义?不。
正义不仅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法律真实。
确信是由证明过程产生的,承认是由说服效力决定的。
- 对于公权力机构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 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参与性,中立性与及时终结性。
- 客观真实的可欲性 — 特定的客观事实,在处理时的价值本身,不一定能达成共识。
6.1.1. 社会变革时期价值的多元化
现代的正义观:罗尔斯及其理论
正义论
- 完善的程序正义 — 分蛋糕(分蛋糕的人最后一个拿蛋糕)
-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 刑事诉讼。如辛普森案。
- 纯粹的程序正义 — 赌博:程序的独立价值。人对什么样的实体正义没有共识,但只要设计的程序获得大家的公认,实体结果便不重要了。
7. 面对辛普森,我们为什么还要坚持?蒙眼布的双重像章意义
- 为什么疑罪从无?刑事 VS 民事
- 辩护律师的价值何在?
- 放过一千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VS 宁可枉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
7.1. 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 — 公权力的脱缰
培根: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 10 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 辩护律师的价值是在根据法律的规定,监督办案机关的权力行使过程。之所以对辛普森案的警察苛刻,是因为他代表了国家的公权力。
8. 总结
- 程序的价值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有效约束,在这背后是对每一个公民的尊严和权利的伸张。在我们重实体轻程序的文化背景下,应当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
- 但是程序不能代表全部 — 矫枉过正。我们也应该做出一些实体性回应,不让决策者受到过多程序约束,因为我们国家法治尚未发展完全, 程序不一定是正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