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德

1.

费孝通:礼也可以野蛮(杀活羊祭祀祖庙),礼和法不是他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之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礼却不需要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的是传统。

法律从外限制人。道德是社会舆论维持的,礼则有甚于道德,失礼但不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惯维持的。道德是和传统没有关系的所生存群体中的价值偏好。

1.1.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德主刑辅

礼起源于父系氏族的后期,进入阶级社会后一分为二,全体人员的行为规范,宗法礼。宗法礼不下庶人,因为庶人的血统有异于周宗室。小人是本族的人民,庶人是外族的人民。小人有一定政治地位与权力,庶人没有政治地位或权力。礼是贵族阶级的宗教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仪节、风俗习惯,外族不能参加

法律完全作为统治工具,只用于普通老百姓。

五刑不上大夫。贵族犯罪令其自裁或流放。→ 宫刑不上大夫。

(家)礼不下庶人,(宫)刑不上大夫。

礼义由贤者出。《孟子》:礼是特定文化中由圣贤制定出,而不同于民间的朴素规范。礼和法一样是大传统。道德是小传统。

我国传统社会治理的三个层次:

  1. 儒家礼教为主,
  2. 法律惩罚为辅,
  3. 宗教道德自然法。

2. 德治秩序的根本

民间法和习惯法,对应于国家法。

清代国家统治只及于州县,再往下完全依赖血缘地缘和其他性质的团体。都保有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它们不同于朝廷的律例,没有国家授权,即民间法。

传统社会人与人交往并不复杂,民间、社区发生矛盾和冲突时遵循的法则,即狭义的习惯法。自上而下由国家有意识地建构的秩序;自下而上自生自发的民间秩序。

传统语境没有恶法亦法争论原因:西方道德本身是不确定的,中国道德是群体概念而不是主观性的。

3. 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判断,道德作为一种社会判断。

  • 法律的理想是在于一个大写的普世真理,着眼于社会秩序的整体,不考虑潜在的动机问题,不因为具体主观意图的相异而有任何的评价差异;法律的“伦理中立”。

    法律约束的普遍性,必然性——法律存在的基础则是性本恶。法律命令的实现仰仗于国家强制力。

  • 道德关注个体内心和良知的塑造,会对个体行为做设身处地的评价,关注我们行动的动机,道德诉诸于良知,要求人们为了善而追求善,哪怕行为最终结果可能超出法律容忍的范围。

    道德约束的个体性,偶然性——道德存在的基础多数情况下是对人性的信赖即性本善。道德命令所诉诸的是我们内在态度,我们的良知。

4. 法治秩序和道德秩序:西方和东方的区别

  • 东方文明:农业文明,亚细亚生产方式,自给自足,流动性弱。熟人社会,社会舆论产生约束力的基础,更容易相信性本善。最小的单位是家,公私概念的不同理解。
  • 西方文明:商业文明。陌生人社会,法治产生的基础——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定的平等契约关系。

5. 当下中国的法律与道德

是不是必然的道德先行?

  • 彭宇案
  • 丽莎案在《好撒玛利亚人法》

日期: 2019-10-10 Thu 19:00

作者: yuandi